不能起算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一、不能起算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規定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1、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市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3、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法作出最終裁決。
4、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行政複議怎麼處理?
1、向不同機關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
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複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複議機關應當受理該行政複議。
申請人就同一事項向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權受理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同時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由收到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機關在10日內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在10日內指定受理機關。
由此可知,當事人向不同機關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只能由一個機關受理。例如,當事人分別向杭州市政府與省環保廳提起行政複議,只能由其中一個機關受理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而且一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當事人就不能就同一行政行為再申請行政複議,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不同當事人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複議
有時具體行政行為所涉及的利益相關人人數眾多,不同當事人如果就同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斷申請行政複議,這個時候,則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不同的處理。
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申請是其法定的行政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權利和義務,既然是法定的責任和義務,則需要有期限的控制,行政複議機關處理行政複議申請期限也是有嚴格的限制標準的,不同情況,規定標準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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