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警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一、對交警處罰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規定是什麼
60天內申請。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內,並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做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複議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二、哪些情況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非現場違法處罰可以申請複議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屬於機動車號牌被套用的;
2、協助司法機關偵察破案、追捕違法犯罪嫌疑人的;
3、車輛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4、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後錄入的監控交通違法行為的;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6、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7、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或標線與現場交通警察指揮不一致的;
8、其它依法不予處罰或免於處罰的。
對於非現場違法,基本都是通過電子眼抓拍判定,用户申請複議查看記錄的視頻或者圖像,並且作為證據材料,並提供其它的輔助證明材料。
而2—6條的違法處罰,當事人可以採取當場申請備案的方式,提交行政複議的證據。
三、申請複議準備哪些材料
提起申請複議,當事人需要準備行政複議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駕駛證、行駛證,並攜帶公安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強制措施憑證》複印件,如果當事人無法前往,還需要提交一份《委託代理授權書》。
在日常生活當中,如果交通違規的話是會被交警進行處罰的,但是如果對交警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情況下,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而行政複議申請的期限需要再收到交警處罰通知之日起的,60天之內進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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