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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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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實際上單純的醉駕行為,犯罪事實和證據的取得都是非常的直接的。但是如果醉駕以後還造成了其他的交通事故的話處理起來就相對比較麻煩,因為交警部門還需要結合交通事故的現場作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而且司機對於醉駕的判決結果不服的話,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但是需要提前瞭解一下醉駕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一、醉駕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交通事故判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認定;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後三十日內,應當作出維持、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2、《行政複議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

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如何對醉駕提出複議?

根據法律規定,即使被處罰當事人已經簽字,但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按照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具體規定如下: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二條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後,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當中明確規定,醉駕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可以在接到判決書以後15天之內,向更高一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一般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請書30天之內就會給當事人一個相關的答覆的。如果司機確實存在醉駕的這種行為,即使行政複議成功了,但是仍然需要承擔醉駕的法律責任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