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限期拆除房屋的決定不服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限期拆除房屋的決定不服能否申請行政複議?
對限期拆除房屋的決定不服能申請行政複議。行政強拆行為是屬於可訴行為,公民對行政強拆行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因為《行政複議法》規定,如果對地方政府的行政行為不服的,羣眾只能向上一級地方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二、強拆的主體是誰?
行政強制拆遷的主體是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城鄉規劃部門對違法建築可能強制拆除。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房屋被強拆該怎麼辦?
1、房子被非法強拆當事人有權對徵收決定、徵收補償決定、限期拆除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審查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2、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併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後,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着一些違法違章的建築物,行政機關可以予以限期拆除,如果限期不予拆除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強制性的拆除。對於這樣的一種強制性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滿意的情況之下,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是行政複議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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