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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實踐中,對於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時候,原則上既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針對一些特殊的情況則行政複議是前置的程序。然而申請行政複議也是有期限限制的,那究竟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申請行政複議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一、申請行政複議期限的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得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又做出相應的補充,該條規定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即可作為申請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複議。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人代為參加行政複議。

若需要申請行政複議的話,則一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才行,按照相關法律中的規定,此時要求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的60日內提出申請,另外也要注意法律中規定的哪些人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要是申請主體不對,那自然是不會被受理的。

標籤:行政複議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