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複議申請期限是多久?
不履行法定職責,一般是在60天內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行政複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相關行政複議機構在收到複議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於決定受理的,收到複議申請書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相關行政複議機關應自受理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相關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30日。
複議申請人如對行政複議機關作出的複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行政複議特點
行政複議有以下四個特點:
1、提出行政複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當事人提出行政複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已經做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尚沒做出決定,則不存在複議問題。複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爭議,而不是解決民事或其他爭議。
3、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規定,向有行政複議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4、行政複議,主要是書面審查,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法律未規定複議決定為終局裁決的,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中,公民和企業如果受到國家行政機關的處罰後,如果對行政處罰有任何的不認同和異議時,被處罰人是可以在有效期內,向上級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的申請,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也是國家賦予每一位公民合法的權益,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可以隨意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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