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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證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一、殘疾證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殘疾證申請行政複議合理嗎?

殘疾證申請行政複議是合理的。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二、行政複議的原則是什麼?

1、獨複議原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合法是指要求複議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權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申請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按法定程序進行審查,並根據審查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不同的複議決定。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

公正原則,是指行政複議要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公開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的依據、程序及其結果都要公開,複議參加人有獲得相關情報資料的權利。

及時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的受理、複議的審查、複議決定的作出都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限內及時作出,不得拖延。

便民原則,是要求行政複議機關在具體的複議工作中,要儘可能為複議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讓複議申請人少耗費時間、財力和精力來解決問題。

3、一級複議原則。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針對殘疾證的頒發和辦理如果有相應的不滿意的意見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複議,並且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準確詳細的材料的行政部門可能會以證據不足對行政複議的申請給予退回的處理,因此對待行政複議必須要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