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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超過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超過期限申請行政複議的規定是什麼?

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如果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已過,但沒超過三個月(自知道或應該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可以選擇直接向管轄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41條、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期限如何計算?

行政複議申請期限的計算,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二)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三)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四)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事後補充告知的,自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收到行政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六)被申請人能夠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綜上所述,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具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通常情況下以當事人得知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後開始計算不超過60日,否則行政機關可能會以超期而駁回行政複議申請,對此當事人可以在行政行為發出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維權。

標籤:行政複議 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