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多久?
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提起訴訟的期限是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提起訴訟怎麼寫起訴狀?
1、標題。寫明行政起訴狀。
2、首部。必須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有關情況。原告要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地址等情況,由於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有管轄的範圍,被告欄要寫明被告機關或組織的全稱、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內容,其具體內容和寫法另作論述。
4、尾部。包括附項和落款。要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項中寫明本訴狀副本份數。
三、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向法院起訴需準備哪些材料?
1、原告的身份相關信息;
2、被訴行政行為的證明相關材料;
3、起訴狀;
4、原告與被訴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係的材料;
5、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行政複議申請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於本行政複議機關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4、同一行政複議申請,其他行政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
事實上,申請行政複議本身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如果複議機關作出了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的決定,也會告知當事人不受理行政複議的具體原因,比如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或者同一行政複議申請,相關的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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