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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有什麼

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有什麼
律師解答:簡易程序、程序與聽證程序。律師解析: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與聽證程序。
簡易程序與一般程序是行政機關根據事實與證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應當進行的程序,而聽證程序屬於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可以要求進行的程序。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二百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四條
除本法第五十一條
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一)較大數額罰款;
(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
(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