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後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決定後行政複議的程序是什麼?
1.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
行政複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
(二)受理
申請人提出複議申請後,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審查。
2.行政複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複議審理
(二)複議決定
行政複議協作會議
複議機關通過對複議案件的審理,最後要作出決定。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複議決定有以下四種:
(1)維持決定。
(2)履行決定。履行決定是指複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某種法定職責的決定。
(3)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是指複議機關作出的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議機關可以決定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②適用依據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賠償決定。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申請人請求賠償,複議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在作出撤銷、變更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的同時,作出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3.送達與執行
(一)送達
送達的方式及期限的計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執行。
(二)執行
行政複議決定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應該自覺履行。但有時當事人由於對複議決定不滿意而不予履行,此時強制執行就成為必要,否則,行政複議的國家權威性就無從樹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於行政複議的規定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複議的權利、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申請期限。
第四節 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
第十八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可以採取當面遞交、郵寄或者傳真等方式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有條件的行政複議機構可以接受以電子郵件形式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
第十九條 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複議的,應當在行政複議申請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公民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所、郵政編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郵政編碼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
(三)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五)申請行政複議的日期。
第二十條 申請人口頭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複議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事項,當場製作行政複議申請筆錄交申請人核對或者向申請人宣讀,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
(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二)申請行政複議時一併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行政複議是作為行政處罰的一種救濟途徑,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有關行政處罰的結果不服的,就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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