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有哪些
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程序有哪些
(一)一般規則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適用於各種行政處罰決定程序的兩項一般規則。
1、必須首先查明違法事實才能給予行政處罰。其基本要求是:先查證,後處罰;有違法事實,但是事實不清尚有疑義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所謂違法事實是指客觀存在的違法行為諸情況的總和。查清違法事實,是處罰決定程序的中心內容,也是處罰決定合法有效的必要條件。
2、保障當事人程序權利。當事人的程序權利主要指了解權、陳述和申辯權、聽證權和其他權利。尊重和保證當事人瞭解權和陳述申辯權,是行政處罰決定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這裏所説的瞭解權,是指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有權從行政機關知道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知道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所謂陳述和申辯權,是指在處罰決定作出之前,當事人有權提出自己的意見,提出自己掌握的事實、所持理由和證據,並對行政機關的指控進行辯解,申明自己的主張。
(二)簡易程序
行政處罰法區別行政處罰的不同情況,規定了簡易程序、聽證程序和一般程序三種程序。
簡易程序是為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處罰較輕情形設置的,主要特點是當事人程序權利簡單,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決定給予處罰。
1、適用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兩項條件:第一,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第二,處罰種類和幅度分別是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的。
2、執法人員的權力和義務。主要權力是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依照法律規定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義務是當場表明身份,出具和交付依法填寫統一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處罰決定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3、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權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當事人的各種程序權利,要求執法人員依簡易程序規定作出處罰決定的權利,對處罰決定不服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主要義務是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三)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公開舉行專門會議,由行政處罰機關調查人員提出指控、證據和處理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的程序。聽證程序的主要規則有:
1、舉行聽證會的條件。第一,行政機關將要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和較大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第二,經當事人依法提出聽證要求,由行政機關組織。
2、聽證會的進行程序。主要內容是由行政複議機關通知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和地點;舉行聽證的方式是公開舉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聽證會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2人委託代理;聽證的舉行,由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3、處罰決定的作出。由行政機關在聽證結束後,依照一般程序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普遍適用的行政處罰程序,它適用於除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一般程序的主要規則有:
1、行政調查。除了在簡易程序中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以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的,必須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的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調查和行政檢查中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的權利義務。主要有以下各項:第一,調查或檢查時的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出示證件表明身份;第二,執法人員有要求當事人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檢查的權力;第三,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抽樣取證;第四,實行先行登記保存制度。在登記保存證據期間,當事人或有關人員有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的義務。這種方法適用於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在實施中,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並登記保存的,並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2、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後,根據不同情況作出決定。行政處罰法規定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和決定的種類。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應由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後作出。行政處罰法還規定了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載明事項和製作送達方法。
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保證當事人享有和行使瞭解權和陳述、申辯的權利。
變更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有兩種,大家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進行選擇適合自己的方法。如果大家對行政機關單位的行政處罰不服氣,大家可以進行申請行政複議,但是行政複議是有一定的時間期限的,如果超過複議時間是屬於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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