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程序有什麼

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為:
(1)立案。
(2)調查取證。
(3)作出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當事人可以進行申辯,行政機關進行復核。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5)聽證(非必經程序)。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行政機關在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擬作出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的,應當履行告知當事人聽證權利的義務。聽證內容告知。當事人在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舉行7日前書面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事項。
(6)審查和決定。
(7)決定處罰(包括決定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移送司法機關)。
(8)送達。行政機關應當在宣佈行政處罰決定後當場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9)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第七條

行政處罰程序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