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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有什麼?

一、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有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程序有什麼?

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的總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其中決定程序又可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

(一)決定程序共同適用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決定程序的共同原則。這些原則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具體包括:

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

2.行政主體負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三是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誰?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給予行政違法相應制裁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違法行為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的總稱是環境行政處罰程序。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都可以給予行政違法行為相應的處罰。實施該違法行為的行為人,就是行政處罰的對象。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要告知當事人該處罰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及理由。

標籤:行政處罰 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