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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處罰的決定根據處罰的輕重有三種不同程序:
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
一般程序:除適用簡易程序外的其他處罰,行政機關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
聽證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