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的程序有什麼

行政處罰的程序,就是實施行政處罰必須的過程和步驟。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程序,應當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實施簡易程序必須具備三個條件:違法事實確鑿處罰有法定依據;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或者警告。適用一般程序的具體步驟:
(1)執法機構對於發現或受理的違法行為進行初步審查,確定屬於適用一般程度範圍;
(2)立案,填寫立案登記表並履行立案審批;
(3)確定兩人以上調查小組,需要回避的人員應當依法迴避;
(4)執法人員佩帶執法證章,並向當事人和被調查人出示執法證件;
(5)開展全面、客觀、公正的調查。主要方式為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有多個當事人或證人時,應個別進行詢問。詢問應當場製作筆錄。筆錄須經當事人和證人閲核簽名。當事人或證人拒籤的,應當在筆錄中説明;
(6)收集證據。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並根據需要在現場進行記錄、錄音、錄相、拍照、採樣和查閲、複印、摘抄有關資料,以及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
(7)分析調查情況、編寫調查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8)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的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9)需要聽證時,執行聽證程序;
(10)執法機構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並依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其中,對應受處罰的違法行為,做出處罰決定;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對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應給予處罰;對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當地司法機關;
(11)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情況、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種類和依據、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以及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並加蓋印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處罰的程序有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