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行政 > 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修改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有關機關對於當事人行政處罰的通知書,那麼,行政處罰決定書修改的程序有哪些,對於許多人來説這些程序的設定肯定是法律規定所約束的,在一定條件的基礎上就會產生相應的處理,所以對於這類程序就是有關機關對於當事人處罰的必須。

行政處罰決定書修改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決定書修改的程序有哪些,對於當事人來説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

我們知道,《行政處罰決定書》一經宣佈,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撤銷或隨意停止執行。我們在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前發現製作有錯誤時,應當及時重新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不得將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給行政相對人。塗改、改寫過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無效的文書,行政相對人可以拒不執行。如果我們在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後,又發現確有錯誤時,該怎麼處理。這就涉及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糾錯機制問題。根據《行政處罰法》第54條第2款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糾正。”《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糾錯提出了嚴格要求,但對該怎麼糾錯,《行政處罰法》卻沒有具體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對此也沒有具體的要求。從執法實踐來看,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進行考慮:

一、是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出現編號、字跡、日期、印章等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同時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不必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二、是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錯誤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作出必要説明,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因改變了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必須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

三、是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條款錯誤時,如本文前述案例,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履行行政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給行政相對人。

四、是如果發現《行政處罰決定書》中的違法事實不清或證據不確鑿時,應當以局正式文件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從行政相對人處收回該《行政處罰決定書》。然後重新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核實,補充完善相關證據,在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再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規定重新作出處理決定,重新履行處罰告知程序,重新制作並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在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我們執法部門是可以重新調查取證,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的,這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要求行政機關主動進行糾錯的精神的。而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我們執法部門是不可以自行收集證據的,即使收集了證據也是無效的,但主動進行糾錯卻是符合《行政處罰法》的原則和要求的。

以上就是對於行政處罰決定書修改的程序有哪些問題的回答,行政處罰對於維護社會治安有着較強的緩和作用,因此。對於當事人來説積極履行行政處罰的有關規定,除此以外,最重要的就是在處罰過後,應該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反思,從而減少再犯的概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