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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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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流程是怎樣的?

你好,根據規定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流程:1、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經過法定程序都可以變更行政處罰決定,能夠對行政處罰決定提出異議的只有行政處罰決定的相對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
2、根據《行政處罰法》第6條、35條、45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案件當事人如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司法解釋,其他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並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
3、只有有權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單位和個人才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行政處罰決定,也就是説,並不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