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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序

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序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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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的聽政程序都有哪些流程?

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依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會,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允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與執法人員進行質證的程序。它不是與簡易程序、一般程序相併列的第三種程序,只是一般程序中的一道環節。聽證適用的條件和程序,《行政處罰法》第42條、第43條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33條至第44條對此作出了規定。由於該法第42條第1款第(6)項和該《規定》第41條對主持聽證的過程規定得比較原則,在操作上難以把握,且由於主持聽證是一項實踐性很強的工作,直接關係到案件的正確處理、當事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行政執法機關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形象,稍有不慎,將會導致主持聽證無效,甚至會導致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所以,筆者就聽證程序的規範操作提出一些拙見,以求教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