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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應該如何認定

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可以考慮從構成要件入手,其中包括了四個方面:
1、挪用公款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3、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挪用公款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應該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