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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認定攜帶挪用公款潛逃

這裏的公款不能僅僅理解為現金,還包括可以變現的有價證券、金銀首飾等。實踐中有的行為人用公款炒股、公款私存,案發後攜帶這些股票、存摺、借記卡等逃跑。此時的“攜帶”不能僅指隨身帶着,即不能簡單理解為款物在行為人的身上,而應該作擴大解釋,即理解為行為人能夠實際控制到此公款。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如何認定攜帶挪用公款潛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