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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
1、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方面是出於為直接故意;
3、侵害的客體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4、客觀方面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等挪用公款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