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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攜款潛逃應該如何定罪?

挪用公款攜款潛逃應該如何定罪?

本身構成挪用公款罪的時候,就要求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產的目的,否則就會轉化為貪污罪。但實際上,有的人在案發的時候,就會選擇攜款潛逃,加上之前本身就有挪用公款的行為,那此時挪用公款攜款潛逃應該如何定罪才好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挪用公款攜款潛逃應該如何定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也就是按照貪污罪定罪處罰。

二、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與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會危害性的兩種犯罪。對於此兩種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一)兩者對犯罪客體,即公共財產權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只侵犯公款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而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四種權能。在一般場合,兩者的界限是容易劃分的,但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如行為人挪用公款後產生了非法佔有故意的情形下,定性上可能發生混淆。

(二)兩者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觀故意是暫時佔有並使用公款,打算以後予以歸還;而貪污罪的主觀故意是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不準備歸還。

(三)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為表現為擅自決定動用本單位公款,雖然有時也採取一些欺騙手段,但一般不採用侵吞、盜竊、騙取手段。在挪用公款案件中,行為人通常會在賬面上留下痕跡,甚至會留下借款憑證,沒有平賬舉動,因而通過查賬能夠發現公款被挪用的事實;而貪污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由於行為人往往採取銷燬、塗改、偽造單據、賬目等手段,故在現實生活中難以發現公共財物已經被非法侵吞。

則此時就不能再以挪用公款罪來定罪處罰了,畢竟存在攜款潛逃的行為,那此時就可以推斷出其具有非法佔有共有財產的目的,自然就會按照貪污罪來定罪處罰。法律中對貪污罪的量刑規定要比挪用公款罪重,而現實中正確的定罪也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