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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追訴時效如何認定

挪用公款罪的追訴時效依據法定最高刑而定,例如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因此挪用公款罪的最高追訴期限是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追訴時效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