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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時效是多久,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挪用公款罪時效是多久?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刑事犯罪當中也有類似於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規定,但這裏稱之為追訴時效,即只有在法定的追訴期內,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針對不同的犯罪,自然追訴時效不同。那其中挪用公款罪時效是多久呢?對此,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就來告訴你具體答案。

一、挪用公款罪時效是多久

挪用公款罪的追討時效,應當區分下列兩種情況分別計算:

1、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挪用公款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依法成立犯罪之日,追訴時效應從挪用公款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之日起計算。

2、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生活或者揮霍的,刑法明文規定: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生活或者揮霍的必須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才依法成立犯罪。因此,挪用公款用於個人生活或者揮霍的行為屆滿之日起為追訴之日,而在三個月期限內則不構成犯罪,也不計算追訴日期。

二、挪用公款罪如何認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恃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認定某一挪用公款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時,要把握以下幾點:

1、考察行為人是否屬於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本法第93條所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範圍。如果缺少上述三個條件之一,該行為人也不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至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確認。

2、考察行為人是否實施了挪用公款行為,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屬於依法從事公務過程中實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否具有三性。即從事非法活動性、進行營利活動性和超過三個月未還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項是否屬於公款範圍。這裏的公款作廣義解釋,既包括貨幣,也包括有價證券和特定款物。

5、對於營利型、未退還型的挪用行為而言,還要考察被挪用的公款數額是否屬於數額較大,即一萬元至三萬元範圍。其中,公款數額不包括挪用時至案發前所生的利息;營利的多少並不影響對營利目的的認定;案發後行為人是否積極退還公款,並不影響對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但退贓行為可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6、對於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而言,沒有數額、時間上的限制。同時,非法活動泛指一切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命令和規章的活動,不管該非法活動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把所挪用的公款用於從事非法活動時,即視為非法活動型挪用公款行為。

7、挪用公款罪的挪用人與使用人,有時一致,有時不一致。但並不影響對挪用人犯罪的認定。

總之,在認定挪用公款罪與非罪時,一看該行為是否屬於法定挪用公款罪範圍;二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

由於挪用公款犯罪當中,具體的行為手段有多種,因此在計算追訴時效的時候,也要區分不同的犯罪行為來計算。當然,此時犯罪情節不同,那麼量刑的幅度也不一樣,這會對實際的追訴時效產生影響。更多這方面的知識,請到本站網站進行深入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