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是指什麼,如何正確認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的罪與非罪、既遂與未遂問題一直以來是司法實踐的難點和熱點,認定起來存在不小困難。但是,為了更好地維護涉案人員的權利,區分清楚前述問題十分重要,因為這關係到正確定罪與正確量刑,而量刑公正是司法公正的表現之一。而在區分之前,很有必要先搞清楚挪用公款是指什麼。下文中本站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挪用公款是指什麼
(一)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的構成特徵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
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客觀方面包含三種行為: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二、如何正確認定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與非罪的界限
一般而言,下列行為屬於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行為:
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工作人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2、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3、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行為。
(二)挪用公款罪既遂與未遂的界定
挪用公款罪的未遂問題,包括兩種情形:
1、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雖其已着手實施挪用公款犯罪行為,但尚未能將公款挪出。對此,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
2、行為人已將公款挪出,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使用,這種挪而未用的行為,實際上已經侵害公款的所有權,因此,應比照挪用公款罪既遂從輕或減輕處罰。
(三)挪用公款與拆借資金的界限
拆借資金與挪用公款,作為兩種對公款的處置方式,在認定兩者的界限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概念上的區別。前者是指銀行或企業之間相互融通短期資金的一種借貸的行為方式,是一種合法行為;而後者是將原定用於某方面的公款移作他用的行為,它侵犯了公共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
2、行為方式上的區別。前者是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是經有權出借的人同意,並通過合法手續,如拆借協議、貸款合同,這是民事法律關係上的債權關係;而後者是行為人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公款挪用,使國家或集體對公款失去控制,具有行為上的隱蔽性和手段上的違法性。
3、社會危害性上的區別。前者是一種融通資金的行為,它為解決公司、企業生產、流通資金暫時短缺起積極作用。如違反有關規定則是一種違規違紀行為;而後者侵犯了公共財產所有權中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干擾和破壞了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
結合上文的介紹,我們清楚的知道挪用公款是指什麼了。在確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犯罪的時候,必須要先作出嚴格的認定,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同時有沒有達到立案標準。當然如果有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則此時就會按照貪污罪來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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