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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100萬如何量刑,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100萬如何量刑 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對於挪用公款的犯罪法律中規定只能是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構成。而實踐中此罪與貪污罪存在一定的相似之處,但從本質上講卻是不一樣的,主要體現在量刑標準上面。那現實中,要是挪用公款罪100萬如何量刑處罰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挪用公款罪100萬如何量刑處罰

(刑法第384條)

(一)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應予立案,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進行非法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挪用公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在5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情節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挪用公款數額在200萬元以上的;

(2)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特定款物,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3)挪用公款不退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

(4)其他嚴重的情節。

(三)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300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50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如何認定挪用公款罪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或者挪用數額較大的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其中包含三個要件:

(1)行為人實施了挪用公款的行為。即行為人未經合法批准而擅自將公款移作他用。

(2)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之便。挪用公款的行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經手公款的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

(3)行為人挪用的公款是歸個人使用的。所謂歸個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給、借給他人使用。

根據本條之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具體可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這裏所説的非法活動是指挪用公款供個人或他人進行走私、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

(3.2)挪用公款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並且數額較大的。

(3.3)挪用公款歸個人用於上述非法活動、營利活動以外的用途,並且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3、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權。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在對挪用公款罪量刑處罰的是,需要考慮到實際的犯罪數額或者情節,其中挪用公款100萬,屬於數額較大的情況,那麼按照《刑法》中的規定此時挪用公款罪100萬如何量刑處罰呢,一般是對行為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此時是不退回被挪用的公款,屬於情節嚴重的話,那處罰就會重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