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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內容有什麼?

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內容有什麼?

日常生活中,經常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由於某些原因,當事人把自己的相關私人物品交由其他人管理,在當事人有使用需求時,向保管人索要物品,此時,保管人以各種理由拒絕償還,那麼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呢?今天,小編結合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為大家解答:


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

刑法解釋:第二百七十條【侵佔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釋】本條是關於侵佔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是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有的犯罪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行為人因代為保管他人財物而將他人財物非法佔有。這裏所説的“保管”,主要是指基於委託合同關係,或者是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託、信任關係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這種保管必須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盜竊、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手段佔有他人財物,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基於委託合同關係,或者是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習慣而成立的委託、合同關係而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和管理權,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佔為己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意圖非法佔為己有,而是由於對某一合同或者事實認識上的錯誤,或者是因為過失而將其保管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不能構成本罪。

3.行為人實施了將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且非法佔有的財物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本條第二款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的犯罪的規定。構成本罪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這裏所説的非法佔有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具有排除權利人的利益,自行侵吞、佔有、使用、處分公私財產,以在經濟上取得同財產所有人同等權利的主觀心理態度。

2.行為人實施了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為。這裏所説的“遺忘物”,是指由於財產的所有人,佔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於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埋藏物”,是指所有權不明的埋藏於地下的財物、物品。遺忘物的所有權屬於遺忘該財物的公民個人或者單位。埋藏物的所有權,依法屬於國家所有,行為人對埋藏物和他人的遺忘物的侵佔就是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種多樣,留作自用,擅自處理、隱瞞。不報等。同時,在被人發現,經所有權人令其交出的情況下,仍拒絕交出。

3.行為人所侵佔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否則不能構成犯罪。至於具體數額多少才能是“數額較大”可由司法機關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狀況作出相應的規定。 本條第三款規定構成本罪,必須經過告訴才能處理。如果當事人本身沒有告訴,不予以處理,即不告不理。

根據本條規定,犯侵佔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的相關規定,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小編需要提醒大家:如果是非常貴重的物品,最好是交由國家專門的機構進行保管。交由個人的話,最好在交付前諮詢律師,制定詳盡的合規進行規範,避免產生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