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簡易程序二百一十條內容是什麼?
我國的法律是在不斷的完善,如今我國的法制化程度已經變得很高,人們在生活中解決很多事物問題都會通過法律的手段來解決,主要的方式就是向當地的法院進行上訴,依靠法院來進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那刑訴法簡易程序二百一十條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刑訴法簡易程序二百一十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的是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組織形式。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二、 《刑事訴訟法》的具體規定
1、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
(1)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
(2)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時適用,不適用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也不適用於第二審案件。對於一審法院採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當採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以彌補先前採用簡易程序可能出現的不足。
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時,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公訴人可以不出庭,被告人如果未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不必為其指定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自訴案件,宣讀起訴書後,經審判人員許可,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同自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互相辯論。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可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一審程序中有關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程序和環節省略。但是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6、審限短,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內審結。
7、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改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
簡易程序可以提高訴訟效率
經過近五年的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在節省時間和審判資源,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效果是十分顯著的。北京市某法院的情況就充分體現了這一特點。
(一)降低訴訟成本。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由法官一人獨任審理,公訴人可以不出庭支持公訴,而在審判實踐中,公訴人則百分之百不出庭。這樣可以將其他審判人員從大量的審判工作中解脱出來,進行其他案件的審理工作;公訴人也可以利用其不必出庭支持公訴的時間來審查其他案件,從而帶來“雙贏”的局面,節約有限的訴訟資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了訴訟成本,提高了訴訟效率。
(二)縮短結案時間。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庭審時間長短不一,最短的也要半個工作日,最長的則達一兩天之久,結案時間一般平均要一個月左右。而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因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庭審時間大大縮短。以北京市某法院為例,一般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庭審只需30分鐘左右,該院的最高紀錄是一天內審結7件案件,並當天製作完成判決書;結案時間平均為10天左右。
(三)提高結案率和當庭宣判率。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北京市某法院對符合規定的案件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過去的四年中,每年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約佔全年結案數的46%以上;從1998年至2000年,刑事案件的年結案率均為100%,連續三年沒有舊存案件,這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前是根本做不到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均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率為100%;而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當庭宣判率只有40%多。案件當庭宣判有利於實現“審”與“判”的統一,提高法官的業務水平;有利於強化庭審的公開性和透明度,體現司法公正;有利於促進整體辦案效率的提高。當庭宣判還能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各界對案件的干擾,儘量減少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的發生(因為當説情或者批條子的人找上門來,案件已宣判了)。由於該院在《刑事訴訟法》修正後,大量適用簡易審理刑事案件並實行當庭宣判,極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審判實踐證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基本都服判,96%以上的被告人不上訴,從而減少了訴累,節省了國家財政支出。
北京市某法院的審判實踐證明,《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設的簡易程序是成功的,其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也是相當明顯的,效果是顯著的。
如今在法治社會辦理任何事物都要依法按照相關的程序來進行處理,因此在處理訴訟案件的時候為了保障多方的利益能及時的保障,以及能夠提高辦事效率就要按照程序有序的進行,這樣就能很好的解決人們的侵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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