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有哪些內容
一、刑訴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有哪些內容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二、釋義
不起訴的法律後果是對當事人不予刑事追究或放棄刑事追究,應當視為刑事訴訟程序的終結,被不起訴人在法律上是無罪的。為了保障被不起訴人的合法權益,對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佈,並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他的單位,對已被採取羈押措施的被不起訴人立即釋放。這樣有利於消除因訴訟活動對其本人所造成的不利,儘快恢復正常生活和工作。
根據本條的規定,不起訴的決定一經作出,應當做好以下工作:
1.公開宣佈,“公開宣佈”是指在一定的場合公開宣佈對不起訴人的不起訴決定,這是一個必經程序,不能以送達代替向被不起訴人宣佈不起訴的決定。公開宣佈的地點、範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確定,但應當注意一點是必須有被不起訴人在場,當面向其宣佈;
2.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這樣規定,是為了保障被不起訴人的利益,如果被不起訴人不服,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後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3.如果被不起訴人被羈押,應當在不起訴的決定作出後,立即釋放。不起訴的決定,一經宣佈,立即生效,被不起訴人從法律意義上講是無罪的,應當立即釋放。
此條在執行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不起訴的決定必須經過公開宣佈的程序,不能只決定不宣佈;
2.對被羈押的被不起訴人,必須立即釋放,
不能以尚需要對其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需要沒收違法所得而繼續羈押。
在我國相關的刑訴法第174條規定了,相關當事人不予判罰的規定。對這類人的不予判刑的,應立即釋放這類人員。合法的保護我國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辦案單位按照相關的規定,對這類案件進行相應的辦理和執行,合法的辦理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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