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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檢察院充當起訴人的,也就是常見的公訴案件。可是還有一些可以由受害人提出,自己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一個小節對自訴案件做出了規定,包括第一百七十條。那麼,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內容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提起自訴,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訴時效期限內,可以用書面或口頭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自訴一般用書面的形式,即應當製作並向法院呈遞刑事自訴狀。但是,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

自訴狀或者告訴筆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自訴人、被告人、代為告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2、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等;

3、具體的訴訟請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的名稱及具體時間;

5、證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證據的名稱、來源等。如果被告人是3人以上的,自訴人在告訴時需按被告人的人數提供自訴狀副本。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並書面通知自訴人或帶為告訴的人,對於已經立案的,經審查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説服自訴人撤訴或裁定駁回起訴。但當自訴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證明被告有罪的證據而再次起訴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綜上所述,提請訴訟是公民的正當權利,自訴案件由當事人自行發起。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輕微刑事案件等都屬於自訴案件範疇。提請自訴的,當事人要準備好一份刑事訴訟狀及相關材料,交給具備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法院對材料進行審核,最晚不超過半個月決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