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證據不足不逮捕規定是什麼?
隨着我國社會的不斷髮展,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完善,人民的法律意識在不斷的增強,人們在生活中的很多行為也會受到法律的制約,從而來確保大多數的人的權力不受到侵犯,會嚴厲懲罰犯罪分子,而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能隨意逮捕一個人,需要證據確鑿,那刑訴法證據不足不逮捕規定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一、逮捕誰來執行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後,必須立即執行,並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二、執行逮捕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於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註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准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法制化程度近幾十年在不斷的增強,如今的社會法律已經非常重要,任何問題都需要法律來解決,同時法律也對犯罪分子有着嚴厲的處罰,保障大多數的利益不受損失,同時保障社會的正常秩序和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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