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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不足不批捕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證據不足不批捕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證據不足不批捕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二、公安機關規定的可取保候審條件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三、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司法機關的辦案權力是非常的靈活的,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檢察院雖然不可能會批准逮捕,但只要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幾乎隨時隨地就能採取取保候審的這種措施。取保候審和逮捕相比,無非就是不用關押在看守所當中,犯罪嫌疑人個人的生活還是會受到一定的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