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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醉駕1.51W

醉駕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醉駕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而只要刑事案件有符合不起訴的情形,那檢察院就要做出不起訴的決定。當然對於被不起訴人而言,要是對檢察院不起訴的決定不服,那也需要在接到通知之後的7日內進行申訴才行。

二、酒駕醉駕的處罰措施是怎樣的?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綜上所述,醉駕是刑事犯罪,構成的是危險駕駛罪,這樣公安機關會立案調查,對當事人追究刑責。案件到檢察院手中,辦案人員審查,如果醉駕的關鍵證據缺失,證據鏈不完整,檢察院可能不予起訴,理由就是醉駕證據不全及事實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