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證據不足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一、偵查羈押證據不足是否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
證據不足不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這裏需要指出,所謂“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並不意味着檢察機關有權在起訴與否之間做出自主選擇,因為證據不足屬於不具備起訴條件的情況,因而不能提出起訴。在此意義上,所謂“可以”一詞的表述並不準確,科學的含義是“應當”。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證據不足的這種情況一般也就只可能發生在刑事拘留階段,如果已經批准逮捕,是逮捕之後的偵查羈押期滿而證據卻不符合起訴要求,這就説明人民檢察院當初作出的批准逮捕的決定也是錯誤的,荒唐的。因為批准逮捕有法定條件,必須是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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