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不予逮捕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採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常見於以下三種情形:
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四是屬於罪當逮捕,但確係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證的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逮捕證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逮捕的文件,該證一般由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應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批准逮捕決定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製作決定逮捕書或逮捕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上述文書籤發逮捕證,執行逮捕。
逮捕證:
逮捕證為填空式三聯文書,一聯為正頁,一聯為副頁,一聯為存根。
1、正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組成。
①首部。標題和編號的寫法與其他文書基本相同。
②正文。其內容包括法律根據、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機關的名稱、執行逮捕的兩名偵查人員姓名、被逮捕人的住址和姓名等。正文為一段填空式文字,具體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條之規定,經×××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批准(或決定),茲派我局偵查人員×××、×××對涉嫌××罪的××(性別,年齡,住址×市×區×路×號)執行逮捕,送××市看守所羈押。”
③尾部。第一,在正文右下方加蓋公安局長印章;第二,註明年月日,並加蓋公安局公章;第三,在文書的下方由被逮捕人填寫逮捕證宣佈的日期,並簽名。
2、副頁。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①首部。標題和編號與正頁相同。只是在標題下方增添了“(副頁)”字樣。
②正文。除正頁的全部內容外,增添了以下內容:看守所名稱、被逮捕的原因和逮捕時間。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與正頁基本相同。
③尾部。第一,加蓋公安局長印章;第二,註明年月日,並加蓋公安局公章。
3、存根。由首部與正文組成。
①首部。標題和編號與正頁相同。只是在標題下方有“(存根)”字樣。
②正文。依次填寫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單位及職業,逮捕原因,批准或決定逮捕時間、批准或決定機關,執行人始名,填發時間和填發人姓名。以上各項填寫方法,與一般填空式文書相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公安機關在調查相關的刑事犯罪活動當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存在一些情況,那麼可以申請檢察機關批准逮捕,但是檢察機關需要對此做出審核,有些情況之下可以決定不予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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