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予批捕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證據不足不予批捕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不予批捕的,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據《規則》第144條,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1)屬於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衞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後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
(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後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願、合法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年滿75週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補充偵查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予批捕的補充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性質是不一樣的,因為在批捕階段,證據不足的話,其實也意味着公安機關還是要補充相關的定罪證據的,但是這個時候公安機關只能通過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這些方法繼續偵查,而且基本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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