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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證據不足不予逮捕取保候審代表結案嗎

因證據不足不予逮捕取保候審代表結案嗎

一、因證據不足不予逮捕取保候審代表結案嗎?

因證據不足不予逮捕取保候審不代表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二、取保候審對保證人的要求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五條 採取保證人保證的,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並經公安機關審查同意: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八十六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保證人應當填寫保證書,並在保證書上簽名、捺指印。

三、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綜上所述,取保候審不是結案標誌,被取保候審不能證明當事人是否有罪,但是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是12個月,如果公安機關最終還是沒能證明當事人有罪,在被無罪釋放的情況下,代表案件已經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