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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不認罪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死不認罪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我國大家都知道,凡事是需要講求證據的,比如説在進行一個刑事訴訟活動的時候在判決一個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有罪的話,是肯定需要由檢察機關提供的證據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來進行判斷的。但是現實生活中存在死不認罪的情況,那麼。死不認罪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死不認罪證據不足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強姦罪因證據不足,如果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再次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後可以確定起訴或者不予起訴,如果起訴,法院經過審理,有以下幾個結果:

1、認為證據不足的,駁回訴訟請求,疑罪從無,無罪釋放;

2、認為證據確鑿的,可以判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強姦未遂的情形有哪些

(一)能犯強姦未遂和不能犯強姦未遂。能犯強姦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強姦未遂,是指由於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二)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強姦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二、拒執罪

拒執罪全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給付內容的判決、裁定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在有履行能力並且能夠履行的情況下,拒不履行,情節嚴重的行為。如果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卻拒不申報的,可以認為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通知規定下列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首先需要向大家明確的是死不認罪,他和法院的判決是沒有直接關係的,其次就是證據不足,確實跟案件有着具體的聯繫。比如説法院認為確實是證據不足,那麼就應當判決無罪,具體的,當然也可以諮詢一下當地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