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不足民事判主責怎麼規定?
一、刑事證據不足民事判主責怎麼規定?
刑事案件包括自訴案件和公訴案件,不同案件在審判階段證據不足時情況不同。首先,自訴案件一旦經過開庭進入實體審理階段,人民法院發現證據不足,應當依法對被告人作出實體判決。以證據不足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而不能裁定駁回自訴人的自訴。其次,在公訴案件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發現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可以向法院提出退回補充偵查的建議。最終,對於已經補充偵查,但是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案件,人民法院也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應當依法承擔的不利後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民事義務,就是違反民事義務。民事責任既是違反民事義務所承擔的法律後果,也是救濟民事權利損害的必要措施,還是保護民事權利的直接手段。
二、證據不足不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規定,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訴的決定。這種不起訴的適用前提是案件必須經過補充偵查。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做出不起訴決定:
1、據以定罪的證據存在疑問,無法查證屬實的;
2、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缺乏必要的證據予以證明的
3、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據證據得出的結論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在審理的過程中,要是出現證據不足的情況,那麼就無法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是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就發現有證據不足的情況,此時可以結合實際要麼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要麼就直接以證據不足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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