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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證據不足法院怎麼判?

一、刑事附帶民事證據不足法院怎麼判?

刑事附帶民事證據不足法院怎麼判?

刑事案件中,秉承“疑罪從無”原則,即檢方證據不足的,法院會依據刑法及刑訴要求,判決因證據不足,被告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民事案件或行政訴訟案件中,是由雙方遞交證據的,法院根據證據進行裁判,據不足的一方,必然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證據有哪些

1、物證

物證,是指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指紋、腳印、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犯罪行為產生的物品,以及其他可能揭露犯罪和查獲犯罪嫌疑人的實物和痕跡。

2、書證

書證,是指以其記載的內容和反映的思想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在理解書證的概念時,應當充分注意到,現代先進技術為人們相互之間的往來所提供的手段越來越豐富,誠如人們一般所瞭解的,書證表現形式通常是文字,但也可是圖表或符號;形成書證的慣常工具是紙和筆,但並不拘泥於此。

3、證人證言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一般是口頭陳述,以筆錄加以固定;辦案人員同意由證人親筆書寫的書面證詞,也是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況和其他與案件有關的情況向公安司法機關所作的陳述。自訴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們的陳述也是被害人陳述。

被害人陳述有以下兩種情況: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可以直接指認犯罪過程和犯罪分子的特徵,常常是直接證據。另一種是與犯罪分子沒有直接接觸或耳聞目睹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陳述。這種陳述的內容不如前者豐富和具體。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關案件的情況向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所作的陳述。通常也稱為“口供”。它的內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説明自己無罪、罪輕的辯解。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是否屬於這種證據,一般認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他人犯罪的性質、內容應當加以適當分析,只有在共犯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檢舉、揭發其他共犯的犯罪事實時才是口供,否則是證人證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應當是口頭陳述,以筆錄的形式加以固定。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請求或辦案人員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親筆書寫供詞。

6、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受公安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書面意見。刑事案件中需要進行鑑定的專門性問題非常廣泛,常見的有法醫學鑑定、司法精神病學鑑定、書法筆跡鑑定、痕跡鑑定、化學鑑定、會計鑑定、技術鑑定等。

鑑定意見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從科學技術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斷意見,而不是對直接感知或傳聞的案情事實的客觀陳述,所以,它不同於證人證言,證人也不能同時兼作鑑定人。如果被指派或聘請的人在訴訟之前已經瞭解案件的情況,則只能作證人,不能作鑑定人。

7、檢查勘驗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像、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

由於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並運用一定的設備和技術手段對勘驗對象情況的客觀記載,所以,它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於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徵,供進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於發現和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揭露和證實犯罪人,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認定案件事實。

勘驗筆錄是否全面和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所以,必須經過審查核實後才能發揮它的作用並作為定案的根據。

8、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採取拍照等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人身檢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辦案人員進行。

勘驗、檢查筆錄與鑑定結論是兩種不同的證據,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有:(1)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製作,鑑定結論則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製作;(2)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鑑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判斷意見;(3)勘驗、檢查筆錄大多是解決一般性問題,鑑定結論則是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9、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或其他高科技設備所存儲的信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資料。視聽資料是現代高科技發展的重要產物和先進成果,它在刑事訴訟中的運用也是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發展的重要標誌之一。

無論是何種類型的訴訟程序,只要是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法院是不會進行判決的。只有該案件的事實清楚、證據充足、利害關係明確,法院才可以對此作出判決。因為法院的判決事關整個案件所牽涉人的利益,所以在作出判決前一定要謹慎,否則很容易作出錯誤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