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怎麼辦?
一、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怎麼辦?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二、批捕後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批捕後發現新罪需要重新確定偵查羈押期限並且繼續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規定,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對於該條的適用,要把握一點:偵查的期限以“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開始計算,而不是“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開始計算。
羈押期限的計算方法如下: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從收到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決定之日起到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檢察院之日止。因此,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但在拘留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能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除有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24小時以內,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
經同級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對於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對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前述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前述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2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如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的有關材料、證據一起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而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製作起訴書,作出提起公訴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偵查期間只要發現了犯罪嫌疑人有重新的罪行,那麼就需要對偵查的時間重新計算,如果案件的情形比較重大的,那麼所存在時間就會延長,但前提一定要獲得上級部門的執人員認可,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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