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羈押期限自發現新的犯罪是否需要重新計算?
一、偵查羈押期限自發現新的犯罪是否需要重新計算期限?
偵查羈押期限自發現新的犯罪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刑事拘留期間又發現新罪的,要從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不計入原有偵查羈押期限,即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二、具體情況規定是什麼?
1、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2、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3、在刑事拘留期間也是屬於案件的偵查期,隨着偵查的深入又發現犯罪嫌疑人新的犯罪的這種案例近年也比較多,因為新的犯罪行為羈押期限是可以從頭開始的。除了這種情況可以延長羈押期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或者人民法院的管轄權有所改變,這都可以重新計算羈押期的。
偵查羈押期限對於公安機關作出了時間方面的限制要求,當然如果説在偵查過程當中確實發現有其他新的犯罪行為。需要對於新的犯罪行為作出仔細的調查,因此是可以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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