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期間發現新的犯罪怎麼辦?
一、偵查期間發現新的犯罪怎麼辦?
應當並罰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審判期間,人民法院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或者在七日內未回覆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本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的規定作出判決、裁定。
對於是同一犯罪的,正常進行訴訟,犯罪金額累計計算;對於是另種犯罪的,依法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次,會同原有罪名,予以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二、補充偵查的情況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偵查期間又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的,顯然是需要對新的犯罪事實來進行一併處罰的,另外對地因發現新的犯罪事實無法進行判決的,如果是屬於犯罪事實不能認定或者犯罪證據不足的是需要退回補充偵查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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