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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人員應當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

將一個人按照不同的階段進行區分,稱呼的改變是為了保護他們的權利,保障人權。在刑事訴訟階段,是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容易被侵犯的時間,這一個階段犯罪嫌疑人會被接受調查,會被限制人身自由,就會更加急切的需要嚴格的程序保障權利,限制司法工作人員的權利,防止他們濫用職權。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階段,應該是犯罪嫌疑人權利最容易被侵犯的階段了,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這一階段的特點,嚴格規定了訊問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偵查人員應當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

偵查人員應當如何訊問犯罪嫌疑人?

1、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有犯罪行為,讓他説出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犯罪嫌疑人提出問題。

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

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2、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告知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

3、訊問聾、啞的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蔘加,並將這種情況記錄筆錄。

4、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閲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

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

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偵查人員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綜上所述,在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行使的偵查權,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需要注意很多問題,首先是為了保證犯罪嫌疑人的健康,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權,規定犯罪嫌疑人在進入看守所的時候應當進行健康檢查,防止刑訊逼供或者其他傷害行為。其次,在審理的時候,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聾、啞人,為了保障他們的權利,要求為他們配備翻譯,並註明相關情況,如果是詢問語言不通的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