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有哪些
一、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有哪些
1、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複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複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複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2、四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四類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刑法規定的 “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地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羣體。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什麼情況下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3、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時間,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其他鑑定時間則應當計入羈押期限。
新修訂《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將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劃歸捕訴部門辦理後,該院在不影響疫情防控和訴訟順利進行的情況下,辦理的首起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通過羈押必要性審查,切實保障了認罪認罰犯罪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檢察機關的司法人文關懷,有效維護了司法公信力。
-
涉嫌詐騙罪可以保釋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涉嫌詐騙罪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取保候審。犯詐騙罪的可以取保候審,也就是説可以保釋,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才會批准取保候審。滿足這些條件的:(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及以上的...
-
異地傳喚的相關規定
律師解析:異地傳喚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所在市、縣內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犯罪嫌疑人是不能異地傳喚的,只能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
-
交通事故強制執行後對方無錢賠償後該怎樣處理
律師解答:應中止執行。律師解析:交通事故強制執行後對方無錢賠償後,應中止執行,待對方有財產可執行了再申請恢復執行。如果肇事者喪失勞動能力無力償還的,只能由法院判決終止償還。強制執行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
-
律師怎麼會見被告人
律師解析: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