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一個月到期之後必須要釋放犯罪嫌疑人嗎?
一、偵查一個月到期之後必須要釋放犯罪嫌疑人嗎?
偵查一個月到期之後必須要釋放犯罪嫌疑人,《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立案後公安機關偵查的期限沒有具體的規定。而逮捕嫌疑人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報請上級檢察機關可以延期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再延2個月,可能判處10年以上的可再延2個月。取保候審期間的偵查的最長期限為1年。
二、立案後的偵查期限是多少天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基層人民檢察院,分、州、市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基層人民檢察院和分、州、市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依照本規則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的期限後滿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二個月。省級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屬於上述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延長二個月。
三、公安機關不立案怎麼辦
1、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2、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你可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公安機關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15日內決定立案,並且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同時人民檢察院也應當採取措施,依法對通知立案書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若是在偵查案件時,並沒有逮捕犯罪主體,此時偵查並不會受到期限的限制,但是若已經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此時就必須要限制結束偵查工作。對於退偵或者是限期破案的刑事案件,若是已經超過偵查期限一個月還沒有完成偵查任務的,此時偵查職員是會受到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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