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有哪些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的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2 委託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三日後,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自訴案件別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3 申請回避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本案過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4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申請複議權
5 對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詢問,有權拒絕回答的權利
6 核對筆錄的權利
詢問筆錄應當叫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7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8 參加庭審的權利
如參加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向證人發問並質證、辨認物證和其他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和調取新的物證等等
9 辯護權
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核心的權利
10反訴權
這種權利不是所有被告人都擁有的權利,而只有自訴程序中的被告人才能夠提起反訴
11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12 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可以申請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13 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採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申請解除強制措施.
14 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察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行為的,有權提出控告.
15 申訴權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16 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法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權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般來説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在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後想探望犯罪嫌疑人,但我國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是見不到的,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屬於本案的被告人員,對於此人員只要在沒有定罪之前也同樣是可以享受到該有的權利,但對於在實施這些權利的時候同樣也是必須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到自己的利益和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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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解析:1、可以委託律師審核現有的證據並在律師的幫助相應補充證據;2、你可以在立案後直接向法院申請調查相關證據;3、涉及刑事案件的,可以委託律師向公安機關調取你向公安機關報案的電話及證據;如果公安機關不予以立案的,你還可以請求檢察院行使法律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