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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能另訴嗎

一、附帶民事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能另訴嗎

附帶民事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能另訴嗎

因證據不足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民事糾紛,不能再次起訴,只能申請再審。只有裁定駁回起訴或者裁定撤訴的案件,當事人才能再次起訴。人民法院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起訴請求的,但提供新的證據時,是可以向法院再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該受理。

二、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刑事附帶民事案件法院開庭審理流程

(一)、刑事部分

審判長宣佈開庭,宣當事人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附帶民事當事人等;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有權申請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辯護權利等),同時核實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收到相關文書的情況。

1、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根據審判長指示,有時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但宣讀後先審理刑事部分,然後再審理民事部分)。

2、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3、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鑑定人的鑑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審判人員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質證意見。

4、公訴人、辯護人對案件發表辯論意見。

5、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二)、附帶民事部分

1、附帶民事原告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2、聽取被告人、辯護人答辯意見。

3、附帶民事原告人舉證、被告人或辯護人發表質證意見。

4、被告人舉證,附帶民事原告人或代理人發表質證意見。

5、附帶民事原告人(代理人)、被告人(辯護人)發表辯論意見

6、法院組織調解。

7、當事人最後陳述。

刑事案件附帶民事案件的一般會按照民事訴訟進行處理,也是由原告進行舉證的。舉證的時效一般是十五天,計算時效是原告收到人民法院受理通知書的次日開始進行計算,所以把握住時間,在規定時間之內進行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