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證據不足法院咋判?
一、民事案件證據不足法院咋判?
民事案件證據不足的案件法院將有可能給予駁回的處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中的明確規定,對於民事案件,若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並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那此時該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利的後果。一般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案件會出現敗訴的情況也是常見的。
二、民事案件給予立案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民事立案時,人民法院應當提供訴狀樣本,為當事人書寫訴狀提供示範和指引。民事起訴狀應當記明以下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 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 證據和證據來源;
(五) 有證人的,載明證人姓名和住所。
當事人提出起訴、自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人、自訴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起訴人、自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提交營業執照或者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能提供組織機構代碼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被註銷的情況説明;
(二) 委託起訴或者代為告訴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代為告訴人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 具體明確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與他人相區別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信息;
(四) 起訴狀原本和與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人數相符的副本;
(五) 與訴請相關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大部分人在遇到不公平事情的時候,現在都懂得通過法律訴訟的方式來幫助自己維權。但是有些人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並沒有考慮到實際的情況,比如自己手中掌握到的證據不足夠。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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